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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政策解读及相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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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政策解读
    及相关注意事项
     
    公司各部门、经销商和有关工作人员:
        由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帮助大家准确了解和掌握新政策,确保生产经营正常开展,现将《办法》的相关政策解读及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政策核心:
    目前市面上机动车发票低开虚开的问题由来已久,为规范机动车生产、批发和零售全流程的发票使用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由三部门共同制定本办法。
    政策核心:
    (一)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的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号/车架号”,进行关联匹配。
    注:(1)关联对象:发票信息(主要只增值税专票)和车辆电子信息(合格证);(2)机动车生产企业作为源头,可直接对终端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不关联;(3)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给中间商(授权经销商或贸易商),对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做票据关联。
    (二)销售方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获取机动车的关联信息(车辆识别号/车架号)后,方可对终端开具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
    二、《办法》适用情形:
       《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含二手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
    注: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如加工劳务、零配件、材料等),不应开具机动车发票,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三、《办法》实施后,增值税开票系统在具体操作方面的变化:
       (一)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购买方(如终端客户)购进机动车自用,生产企业按照“一车一票”的原则,根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以及车辆的全部价款,如实对购买方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购买方(如授权经销商、贸易商)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生产企业应对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通过开票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系统,依据车辆识别号/车架号进行信息关联。若该增值税发票未进行信息关联,会影响购买方继续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二)机动车授权经销商和贸易商销售机动车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时,直接录入车辆识别号/车架号,同时读取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方可开具发票。若读取不到该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
    四、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注意事项:
       第一,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材料、配件、维修、加工劳务等非机动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发票。
    第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通过《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开具。
    第三,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专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票。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注:此时红字专用发票也需要做票据关联,用于取消原发票关联。
    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无需关联。
    五、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注意事项:
       第一,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第二,开具纸质机动车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四联)。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第三,消费者丢失机动车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统一发票。
      第四,机动车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第五,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的机动车,不得更改车辆电子信息;未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的机动车,可以修改车辆电子信息,但销售方所开具的机动车统一发票内容应于修改后的内容保持一致。
    六、《办法》实施后,对制造日期(以合格证生效日期为基准)2021年5月1日之前的机动车,如何开具发票:
       《办法》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对于企业所销售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销售方可按《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例如,2021年6月1日销售2021年4月生产的机动车,按照《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综上,关于《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政策解读及相关事项解释由财务中心负责。请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加强学习并做好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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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中心
                                       2021年4月30日